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对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设A、C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类别
(一)基金份额类别
新设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级基金份额。新设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540 (与本次变更前本基金的基金代码相同),新设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1621。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有关业务规则
新设基金份额类别后,本次新设基金份额类别之前的原金腾通货币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将转成新设的A类份额。
新设基金份额类别后,金腾通货币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仅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该基金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其余业务规则将按照原有基金运行规则保持不变。
新设基金份额类别后,金腾通货币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仅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国金证券的线下渠道办理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作为金腾通货币基金的独家销售机构,国金证券通过该基金向投资者提供保证金余额理财服务,即为投资者股票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提供理财服务。鉴于上述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拟接受该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年增值服务费率为0.75%,并支付给该基金销售机构。其余业务规则将按照现有基金运行规则保持不变。
对于本基金拟新设的C级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7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C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增值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经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新设基金份额类别后,两类基金份额合并运作,分别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及增值服务费等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的修订
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拟新增:
“55.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按照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按照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并按照0.7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对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拟新增: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场所,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此项调整实施前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适当程序和必要手续,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各类别份额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设定不同的费率水平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三)在原基金合同中新增“第十六部分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在原基金合同中拟新增:
“第十六部分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余额理财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7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C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增值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经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后续其他章节序号相应顺延。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将对《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自2015 年9月28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