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7号五矿广场2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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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子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汤敏、张守文、蔡洪平、宗庆生、徐忠芬、俞波、刘雷云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3人,监事张素青、尤勇、骆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宏利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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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计划参与此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按规定需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670,604,92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公司预计无法在第二次延期复牌的20天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延长期限为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29日,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勋非、覃家壬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