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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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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2015-039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赔偿金人民币57,292,473.58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计60,292,473.58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主张权利的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2015年8月31日,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材节能”、“原告”)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一中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张奇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1: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三汇镇

 法定代表人:吕保华

 被告2: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明新

 (三)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1日,公司与川东公司签订了《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投资合同》及《合作约定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川东公司取得水泥熟料生产线及余热发电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且合同经中材节能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3年8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投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新版《投资合同》(合同编号:SEC-2013B001),并以此为准执行。合同约定:中材节能采用BOOT方式为川东公司投资建设一条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余热发电站,运营期间为8年,运营期间内,川东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提供废气,中材节能利用所提供废气进行发电并按合同约定价格出售给川东公司使用,运营期满且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中材节能将电站的所有权完整移交给川东公司。合同约定期内川东公司无偿提供余热发电项目所需的余热废气资源及场地给中材节能,川东公司负责办理余热发电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批复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办理电力接入系统并网的审批、验收手续,提供给中材节能管理和实施项目必要的协助。合同同时约定,合作期内若川东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线部分停产或全部停产时,构成川东公司违约,中材节能有权终止本合同,川东公司向中材节能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并按实际投资额的两倍向中材节能支付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计划组织实施该项目,并于2014年7月初完成余热发电站的投资建设并竣工验收,开始并网发电。2015年7月21日,川东公司水泥生产线突然停产,至本公告日仍未能恢复生产。在此期间,公司获知川东公司独资股东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其进行转产重组,因此,川东公司合同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为避免公司投资损失,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川东公司及其股东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请求:

 1、解除原告和川东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投资合同》及《合作约定书》;

 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金(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两倍加上运营成本,扣除实收电费计算)人民币57,292,473.58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计60,292,473.58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二被告负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一中院已就公司与川东公司合同纠纷事项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一中院做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担保的房地产;

 2、冻结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天津市一中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及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1、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公司在合同相对方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保全措施,公司不排除将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向被告继续追收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

 2、川东公司或转产重组或进入破产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在公司提起诉讼后或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追收上述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如上述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形成损失,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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