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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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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临 2015-0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拉萨行动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2

 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6,142,857 股股票,发行价格 3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4,999,99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0,307,633.7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692,362.30 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到达公司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1218 号《验资报告》。

 前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价和用于标的公司偿还长期借款,其中94,692,362.30元用于标的公司偿还长期借款,由公司通过增资的形式投入标的公司。

 公司已将前述94,692,362.30元通过增资的形式投入标的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标的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上述银行。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为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为125902105710901,截止2015年9月15日17:30,专户余额为94,692,362.30元。乙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于乙方之募集资金(用于乙方偿还长期借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承诺不得就上述专户申请开通通存通兑功能、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自主支付功能。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因丙方履行监管行为导致损失的,丙方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监管义务,仅限于明确约定内容。因有权机关要求对账户资金冻结、扣划的,丙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执行。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乙方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罗福会、杜广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电话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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