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互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关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互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9月24日生效。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A份额(场内简称:中银互A,基金代码:163826)年化约定收益率的相关规定,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互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6个月互利A份额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1.5%(含)。

互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周期于2015年9月23日到期,过渡期经过后,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前6个月内,互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设定为1.5%。

互利A份额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第四次开放,鉴于2015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为1.75%,因此本基金过渡期经过后,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前6个月内,互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3.425%(1.1×1.75%+1.50%=3.425%)。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4日

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货币
基金主代码163802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暂停申购起始日2015年9月30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2015年9月30日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5年9月30日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的平稳运行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中银货币A中银货币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3802163820
该分级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次暂停本基金所有金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2) 本基金取消或调整上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项: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风险提示: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4日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000817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0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9月17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056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75,425,300.57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5,255,180.342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43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5年度的第1次分红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中银安心回报2015年9月17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436元,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9月25日
除息日2015年9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29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15年9月25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15年9月28日直接划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9月29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本次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4]78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5年9月25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若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分红方式不符,以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9月24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咨询相关事宜。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4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互利B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中银互利)
基金主代码16382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互利A 份额不上市交易。互利B 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 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9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2015年9月25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9月25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中银互利分级债券A

(场内简称:中银互A)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B

(场内简称:中银互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382615015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互利B的开放期和互利A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9月24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互利A 和互利B 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2015年9月25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互利B 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8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互利B 份额的开放期内,对于互利B 份额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互利B 的份额上限为15亿份。过渡期的互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互利B 份额申购申请,如果对互利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互利B 份额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互利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互利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互利B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互利B 份额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 元,超过50,000 元的须为1,000 元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互利B

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办理互利A 份额申购和互利B 份额申购、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5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互利B 份额的申购,互利B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M<100万0.8%
100万≤M<200万0.5%
2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每笔
场内申购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互利 B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过渡期赎回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互利B 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6.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宋亚萍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赵树林

银行网站: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杨成茜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网址:www.cmbchina.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联系人:陈忠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联系人:周杨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联系人:刘晨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芮敏祺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联系人:吴忠超

1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联系人:周妍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联系人:林生迎

1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电话:611955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联系人:马瑾

6.2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也可通过场内销售渠道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互利B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有关互利B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4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

增设H类基金份额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增长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03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二、时间安排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进一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9月24日起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H类收费模式,并随之修改基金合同。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H类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三、新增H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A类份额。

H类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H类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招募说明书或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申购、赎回的确认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2个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为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H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A类份额一致,管理费率为1.5%/年,托管费率为0.25%/年。

7、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与H类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章节原基金合同表述修订后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增加“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H类份额有差异”、“H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A类份额有差异”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释义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修改为“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修改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代销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增加“A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除招募说明书或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增加“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增加“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2个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修改为“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H类份额与A类份额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或有不同,并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柜台(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柜台(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8)拒绝申购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2、(2)

增加“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转换

增加“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五、转托管

增加“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托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托管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增加“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谭炯”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由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差异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不同,而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也将可能有所不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九、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或代为收集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并转交给基金管理人等。”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五、系统内转托管

增加“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六、跨系统转登记

增加“本基金H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H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H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修改为“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2、6、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2、本基金A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H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H类份额持有人开通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修改为“(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两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由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差异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不同,而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也将可能有所不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二、

增加“(九)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或代为收集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并转交给基金管理人等。”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三、(一)、2、6、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2、本基金A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H类份额类别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H类份额持有人开通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七、(三)、7、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2、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3、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4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增设

H类基金份额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收益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10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二、时间安排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进一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9月24日起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H类收费模式,并随之修改基金合同。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H类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三、新增H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A类份额。

H类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H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H类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招募说明书或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申购、赎回的确认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

 (下转B042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