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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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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风电行业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家能源局《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将按照集中与分散开发并重的原则,继续推进风电的规模化发展,统筹风能资源分布、电力输送和市场消纳,优化开发布局,建立适应风电发展的电力调度和运行机制,提高风电利用效率,增强风电装备制造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完善风电标准及产业服务体系,使风电获得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其发展目标分为两个阶段:

 (1)到2015年,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其中陆地风电9,900万千瓦,海上风电5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1,90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例3%,基本形成完整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产业。

 (2)到2020年,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其中陆地风电17,000万千瓦,海上风电3,0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3,90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例5%,风电成为电力系统的重要电源。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优化能源结构的法律和规定。2005年我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为风电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了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上网收购制度、费用分摊制度、税收减免制度,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这些政策的延续和成熟保障了我国风电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强制性并网及全额收购: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优惠电价:目前我国风电上网电价实行的是政府制定的固定电价。一般而言,风电上网电价高于同地区火电的上网电价。2009年国家发改委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颁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之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月下调了一次风电电价,下调后的四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0.56元和0.61元。该固定电价政策使风电运营商在发电成本逐渐降低、收入维持稳定情况下,保障了项目盈利空间。四类风能资源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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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银联信

 (3)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国风电企业因销售风电而产生的增值税能享受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4)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以申请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相对于竞争对手,本公司在以下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1、更为均衡的布局。不同于竞争对手主要风电场位于北方的情况,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风电布局广泛,既在传统的北方风资源优越地区占有大量发电资源,同时在南方低风速地区、高海拔地区及海上均有相当规模的风场营运,得益于资源分布,本公司在近年来北方限电严重的情况下保持了电量的稳定增长,风电平均利用小时高于行业平均且高于竞争对手。

 2、较低的工程造价。得益于本公司在整个行业链中的影响力与地位,特别是在设计、施工领域的强大实力和同设备厂商的议价能力,本公司的风电平均装机造价显著低于竞争对手,对公司的运营期带来了成本优势。

 3、行业领先的资金管理水平。本公司相较于竞争对手而言具有更强的资金管控水平,无论是从单位装机带息负债金额还是资金成本率,公司均优于竞争对手,显示公司的资金运作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本公司的母公司

 请参见本节“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

 2、本公司的子公司

 请参见本节“四、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部分。

 3、本公司的合营和联营企业

 请参见本节“四、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部分。

 4、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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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请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关联方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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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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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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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关联交易

 (1)本公司2014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流动存款利息收入为755.93万元,贷款利息支出为10,752.24万元;2013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流动存款利息为333.77万元;2012年度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流动存款利息为321.87万元。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向其联营公司国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20亿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期限三年,借款年利率为4%。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关联方应收、预付款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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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方应付、预收款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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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

 本公司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就根据上市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将该等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按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管理层应确保所有关联交易均依照合法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进行。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已在香港联交所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以下信息主要摘自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状况,请参阅本公司2012-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2015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指标反映了本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同)的规定进行编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三年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第01410419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发行人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三、本章节特别说明

 本公司业务发展及运营采取集团化运作方式,本公司的各项业务基本依托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来开展,母公司主要承担管理职能,因此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相对母公司口径应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因此,为完整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实力,在本节中,本公司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主,并结合母公司财务报表来进行财务分析以作出简明结论性意见。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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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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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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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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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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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A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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