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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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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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日:2015年9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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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半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9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248,438,4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即每股0.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24,843,84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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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9月3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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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唐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投交通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5家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三层
联系部门: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315-2916409
传真:0315-2916409
邮政编码:063611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