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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6号),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79,127,725股股份、向黄晓嵘发行21,620,436股股份、向李爱国发行19,307,663股股份、向林洁如发行11,165,109股股份、向深圳市今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102,594股股份、向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092,670股股份、向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646,684股股份、向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229,906股股份、向刘清华发行2,264,922股股份、向杜海滨发行1,419,563股股份、向易鸿芳发行1,315,887股股份、向贺路发行653,956股股份、向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41,507股股份、向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05,452股股份、向李林波发行11,409,156股股份、向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5,425,711股股份、向深圳长颐海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319,833股股份、向李林聪发行444,46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2,117,013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