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8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概述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自然人股东谢永亮先生、劳永华先生(以下简称“股份出让方”)的通知,二人于2015年9月21日分别与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谢永亮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劳永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分别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谢永亮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2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劳永华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258,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二、交易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变动情况

 ■

 三、交易各方介绍

 (一)股份出让方基本情况

 出让方之一:

 姓名:谢永亮

 国籍:中国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个人简介:谢永亮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转让前谢永亮持有公司股份20,02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谢永亮先生未曾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之日, 谢永亮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出让方之二:

 姓名:劳永华

 国籍:中国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个人简介:劳永华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转让前劳永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58,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劳永华先生未曾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之日, 劳永华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109室

 (3)法定代表人:王子

 (4)注册资本:1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115002561295

 (6)主要业务范围: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橡塑制品、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花卉、苗木的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园林绿化工程。

 (7)主要股东及发起人:王子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谢勇亮与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谢勇亮

 股份受让方: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股份出让方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5.2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50,560万元(人民币伍亿零伍佰陆拾万元整)。

 4、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9月21日

 5、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劳永华与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劳永华

 股份受让方: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股份出让方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5.2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5,056万元(人民币伍仟零伍拾陆万元整)。

 4、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9月21日

 5、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相关说明

 1、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2、本次协议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股份转让后,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

 4、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东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将属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有关本次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六、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