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中:拟聘请华夏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拟聘请渤海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拟聘请兴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
书》(中市协注[2015]PPN381号),同意接受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注册,注册金额为1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