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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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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在交通银行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相关限额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5年9月23日起调整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货币”或“货币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的垫付资金总额上限,即本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T日15:00至T+1日15:00(T日、T+1日均指工作日)垫付的资金总额上限由原人民币肆仟万(40,000,000)元调整为人民币壹仟万(10,000,000)元。本公司未来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垫付资金总额上限并予以公告。

 重要提示

 1、本公告所述“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办理交银货币实时提现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和业务规则。交通银行按照投资者提交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的申请时间逐笔划拨资金给投资者,如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实时提现申请金额,则投资者无法提交该笔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公告仅对调整交银货币在交通银行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相关限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公告未尽事项,仍以本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在交通银行开通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的公告》的相关内容为准。投资者欲了解交银货币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在交通银行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相关限额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5年9月23日起调整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交银现金宝”或“货币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的垫付资金总额上限,即本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T日15:00至T+1日15:00(T日、T+1日均指工作日)为交银现金宝实时提现业务垫付的资金总额上限由原人民币壹仟万(10,000,000)元调整为人民币肆仟万(40,000,000)元。本公司未来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垫付资金总额上限。

 重要提示

 1、本公告所述“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办理交银现金宝实时提现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和业务规则。交通银行按照投资者提交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的申请时间逐笔划拨资金给投资者,如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实时提现申请金额,则投资者无法提交该笔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公告仅对调整交银现金宝在交通银行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相关限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公告未尽事项,仍以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在交通银行开通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的公告》的相关内容为准。投资者欲了解交银现金宝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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