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下称:南商行双流支行)《贷款催收通知书》(编号:南商银(双流)借催15090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贷款催收通知书》内容:
(抵押人/质押人)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其总公司:
鉴于您(贵单位)于2015年5月29日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2300万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并与我行签订了编号为南商银(双流-8)信质字(2015)年第(0024)号的《质押合同》。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今,该借款人已经累计逾期16日未还款,逾期金额为2300元(注:原文如此),截止至2015年09月15日,逾期利息为167644.45元。请您(贵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敦促借款人前往本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偿还所欠款项。
若您(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 日(注:原文如此)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行将对您(贵单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您(贵单位)赔偿我行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2015年9月15日
二、该存单质押担保的基本情况:
标准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与南商行双流支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南商行(双流-8)信质字(2015)年第(0024)号),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商行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商行双流支行签订的编号为:南商行(双流-8)流借字(2015)年第(0004)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00万元,期限为3个月,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12号、014号、030号公告)。
标准成都分公司将与借款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商行双流支行协调并妥善处理。
公司将根据有关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备查文件: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贷款催收通知书》(编号:南商银(双流)借催1509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