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 持 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00人,代表股份338,955,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8,765,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95人,代表股份250,189,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宝安地产股权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8,889,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
反对61,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
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唐华英、郭鹏
3、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