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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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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50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1,409,877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6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高必德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高必德公司”)诉创业源公司(被告)销售违约的《传票》、《起诉状》。涉案购房款合计21,829,005元,诉请违约金合计21,409,877元。

 二、诉请事由及原告请求情况

 诉状称:2009年6月,原告高比德公司就购买被告创业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68号5幢1层101室、2层201室、3层301室房屋分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根据合同要求支付了68号5幢1层101室全部购房款6,384,345元, 68号5幢2层201室全部购房款7,722,330元及68号5幢3层301室全部购房款7,722,330元。

 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获得大产证,以使原告顺利办理小产证,而迄今为止,被告人未获得大产证,已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诉讼请求:

 1、就购买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 68号5幢1层101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262,527元;就购买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68号5幢2层201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73,675元;就购买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68号5幢3层301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73,6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件证明》;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起诉状》。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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