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29号),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本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进展公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次公司债券名称由“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变更为“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