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15:00至2015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北路63号04栋6楼A区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为348,351,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403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为335,980,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9.47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370,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63%。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4,609,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238,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5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370,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63%。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8,351,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09,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8,351,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09,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渝嘉、冯 霞
3、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浩宁达 公告编号:2015-104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总经理张生广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33,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22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32,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2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数为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4,094,8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和网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34,533,675股的股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34,53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4,09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和网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34,533,675股的股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34,53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4,09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81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2015-033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下午 3:00至 2015年9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 号外经贸大厦1301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明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名,代表股份71,813,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名,代表股份70,019,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5名,代表股份1,793,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名,代表股份15,041,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247,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793,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9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3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24,71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反对31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9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1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1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24,71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反对128,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弃权1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良律意字(2015)第19号】。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5-100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2:50
2.召开地点:公司7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股东)240人,代表股份1,126,224,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92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90,336,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8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29人,代表股份135,887,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45%。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1.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26,214,9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2,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094,0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2,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25,947,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267,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6,826,3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
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267,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任天霖 朱东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