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14:5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开始时间(2015年9月14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9月15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河西区环岛西路梅江中心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逸荣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对象:
(1)凡是在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邀请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2,857,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0068%。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521,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34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24%。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21,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4%;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5%;弃权29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7,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931%;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4%;弃权29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3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16,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2,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66%;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王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