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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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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5-053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35,928,48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因《付款协议》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天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5,928,48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审理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于其提出的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顺义法院经审查后出具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驳回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天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434号)主要内容为: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天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9月15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15-05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6日、9月2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346,41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4%,增持后,开发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7,128,20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8.38%。(详见2015年8月27日、9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年9月1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开发公司的通知,开发公司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开发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818,000股,买入均价为9.78元/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2%。本次增持前,开发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7,128,20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8.38%;本次增持后,开发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7,946,20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8.71%。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开发公司在未来6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即2015年8月26日算起)将视公司股价变化情况确定是否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2015年8月26日、9月2日及本次已增持的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开发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开发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9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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