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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何燕燕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6872431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浙商银行于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2004年7月26日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截至2013年末,全行总资产 4,881亿元,已开业分支机构 114 家,资本充足率 11.53%,不良贷款率 0.64%,全年实现净利润 49.01 亿元,获得“2012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表现突出银行”、“2013年中国区最具竞争力银行投行”、“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等荣誉,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2013年“全球银行业 1000强”排名攀升至第 235 位。
随着金融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也将发生显著变化。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浙商银行将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稳中求进,改革创新,进中求好,致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沈仁康,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丽水市副市长,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现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晓春,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徐仁艳,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现任浙商银行副行长。
王明德,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温州分行科长、副行长,中国银行日本大阪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日本东京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 IT 蓝图办公室资深专家(总经理级)。现任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钭秀芳,大专,经济师。曾任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浙江省妇女发展研究协会常务理事。
沈小军,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绍兴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县经济贸易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
高勤红,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会计、信贷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信贷科科长、科级稽核员、武林支行副行长。现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顾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天高,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干部,中国银行东阳市支行副行长。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王水福,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西子电梯厂厂长,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现任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学根,大学,经济师。曾任浙江省诸暨市红门信用社主任,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营业所主任、副行长。现任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周永利,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供销公司经理。现任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省第十届、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章贤妃,大学,会计师。曾任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和助理总裁。现任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陈国平,研究生。曾任玉环县副县长,临海市市长,浙江省体改委副主任、证券办主任,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现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理事长、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会长,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雪军,研究生,教授。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等。现任浙江大学金融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大学江万龄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钱子辉,大专,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曾任慈溪市交电公司副书记、商业局副局长、财办主任、财税局长,奉化市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浙江省地税局副局长,浙江省地税局巡视员。现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徐新桥,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县支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慈溪县支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资深专家。现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
鲁伟鼎,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裁,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工商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现任万向董事局执行董事、万向集团首席执行官、党委副书记,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民生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董事长,浙商银行监事会主席。
钟浙晓,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省诸暨市呢绒服装厂厂长,浙江省诸暨市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浙江省诸暨市西子宾馆总经理兼诸暨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所长。现任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复旦大学董事会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严建文,大学,会计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会计辅导员,中信实业银行上虞支行公司部经理。现任浙江金盾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金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 华,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干校校长、桐乡市支行行长、青岛市北一支行副行长。现任浙江新澳集团房产事业部总经理。
余培祥,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外债管理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正科级机要秘书、浙商银行办公室文秘中心主管经理、浙商银行办公室主任助理(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浙商银行办公室主任、职工监事。
沈利荣,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金融管理学院讲师,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科员、工商信贷处副科长、信贷管理处副科长、科长,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制度中心主管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葛立新,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杭州延安路支行)业务部副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市场开发处副科长、科长,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处科长、高级客户经理,浙商银行业务管理部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部副总经理(兼),浙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浙商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兼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职工监事。
董舟峰,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科长、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兼宁波支行行长、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蒋志华,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浙江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浙江省金融工程学会副理事长、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浙江工业大学全球浙商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大学兼职教授、浙商银行外部监事。
周建松,研究生,教授。曾任浙江银行学校教师、教研室主任、副校长、校长、党委书记,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党委书记、中国金融学会理事、浙江省金融学会副会长、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浙商银行外部监事。
冯狄生,大专,会计师。曾任浙江省财政厅商贸处、外债金融处、工业处、农业处处长,副巡视员,浙江省财政学会农研分会副会长。现任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会长、浙商银行外部监事。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叶建清,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浙江商业银行筹建协调工作小组成员,浙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浙商银行副行长。
陈春祥,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兴县支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市场开发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浙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浙商银行副行长。
徐蔓萱,大学,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审计处副处长(正处级),浙商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行长助理。
冯剑松,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负责人及副行长,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筹建组负责人,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陕国投工作组组长。现任浙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于2013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黄悦栋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悦栋、郭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17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52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认购无效或失败,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或失败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受理情况,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 50.00)/1.00=100,0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