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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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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6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吉林永大集团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刚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名,代表股份159,146,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 539,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8,607,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6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146,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145,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审议通过了《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146,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陈朋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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