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宁波南苑环球酒店(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0,834,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9,794,081股的66.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0,825,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作为发起人,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会议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相关事宜。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会议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事宜。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会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贷款及垫款总额20%的限额内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上述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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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何卓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