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五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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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李智明董事长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6人,董事刘勇先生、姜修昌先生、马万军先生、李东久先生、盛雷鸣先生和任鹏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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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国药控股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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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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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2、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2项议案已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豁免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财务资助无相应的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阅和披露。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明澍律师、李磊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