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9,596,168股,占总股本比例11.16%。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14年1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通过。2014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5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新股。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66,126,168股,于2014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9月1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9,596,168股,占总股本比例11.16%。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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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公司2015年8月24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101,560,59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444,486,764股。本表所涉及内容均以最新数量统计。
注2:高安良先生共计持有公司12,672,400股股份,其中12,000,000股为有限售流通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7,022,400股股份,其中7,000,000股为有限售流通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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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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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东方花旗对公司的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就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对太原刚玉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法人股东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高安良、张怀斌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