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0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7楼708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凡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斌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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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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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议案1涉及的关联交易股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革、杨杰群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1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11云维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集团”)通知,煤化集团于2015年9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煤化集团继2015年7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00,000股后(详见本公司2015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5-059号),煤化集团继续增持公司股份,于2015年9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00,000股,本次增持占公司总股本的0.05%,买入均价为4.74元。
截止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煤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01,708,950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本次增持后,煤化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2,008,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5% 。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当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稳定公司股价,煤化集团拟根据自身资金及二级市场情况,在公司2015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煤化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次增持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煤化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