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65 证券简称:海格通信 公告编号:2015-081号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格通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81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5,356,297股新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5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2,543,981.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697,169.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0,846,811.5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47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员村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工行广州员村支行”)、中信银行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中信银行天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信息如下:

 ■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少波、朱煜起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