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0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72号),该核准文件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58,585,86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并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