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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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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5-062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并于2015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至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4,13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54,669,698股的40.3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4,13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5%。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参与表决股份24,38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

 三、议案审议情况

 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吴琼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64,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郭利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64,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范仁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64,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64,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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