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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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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见本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在银行开立专项存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做到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

 2、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其他相关协议等;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并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市场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结果,授权公司董事会可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募集资金拟投入额进行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表决过程中,董事柴文、扈永刚、张军、王兴军、陈刚、杜兆贵为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其余3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变更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见本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的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本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具体内容见本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批准,故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暂时无法确定。董事会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进度等因素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并在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一项议案至第十三项议案尚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临2015-027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 年8 月31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9月 10日下午在公司研发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现场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在义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参加表决的监事一致同意作 出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周在义、苏玉才和申永刚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二)发行方式;

 (三)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五)发行数量;

 (六)限售期;

 (七)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八)上市地点;

 (九)募集资金用途;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周在义、苏玉才和申永刚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在分项表决(一)至(十)过程中回避表决,因此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周在义、苏玉才和申永刚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周在义、苏玉才和申永刚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周在义、苏玉才和申永刚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周在义、苏玉才和申永刚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 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临2015-028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6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山东药玻年产18亿只一级耐水药用玻璃管制系列瓶项目”。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截至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日,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2015年9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注册名称: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柴文

 注册资本:3,168万元

 注册地址:沂源县城保丰路北侧

 组织机构代码:69966452-0

 其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对未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者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三)主营业务情况

 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4日,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截至本公告发布日,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2,730,79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6%。

 (四)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日,即2015年9月10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15.02元/股,90%则为13.52元/股,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3.52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包括股权激励行权)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发行对象认购股票的价格及数量作出相应调整,其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股利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则:

 派发股利时,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二)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

 其中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不超过2,000万股,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认购不超过2,000万股,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不超过1,000万股。上述认购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

 上述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股票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包括股权激励行权)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数量上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发行对象认购股票的价格及数量作出相应调整的,其认购款总金额不变)。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9月10日,公司与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刊登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关联方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并锁定三十六个月,体现了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本次非公开发行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核心凝聚力。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独立认真审查,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3、公司与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在内容和签订程序上,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定价方式公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公司关联方参与认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药玻

 股票代码:6005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沂源县城北京路西首

 邮政编码:25610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9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玻”)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须经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注 册 号:事证第137032309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寅

 举办单位: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

 开办资金: 200万元人民币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

 成立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住 所:沂源县城北京路西首

 宗旨和业务范围: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仅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增持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山东药玻总股本为25,738.0111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山东药玻股份。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5,000万股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限2,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山东药玻总股本增加至30,738.0111万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累计持有山东药玻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7%。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山东药玻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13.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若山东药玻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认购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7,040万元。在山东药玻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山东药玻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山东药玻已于2015 年9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待山东药玻股东大会、山东省国资委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五、股份权利限制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药玻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药玻与签署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地址:沂源县城北京路西首

 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制定代表人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临2015-030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向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0,000股A股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600万元,全部特定对象均以现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2015年9月10日,公司与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15年9月10日,公司与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签署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15年9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 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指发行人,乙方指各认购人)

 1、认购方式

 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67,600万元。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2.1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13.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款如下: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锁定期安排: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地点:上交所

 (5)发行方式、时间: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3甲乙双方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拟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3、 认购数量

 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50,000,000股普通股。其中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不超过20,000,000股,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认购不超过20,000,000股,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不超过10,000,000股。

 4、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股利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则:

 派发股利时,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整。

 乙方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依上述方式相应调整。

 5、对价支付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6、相关费用的承担

 6.1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6.2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双方平均承担。

 7、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7.1甲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7.2乙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

 (1)乙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不存在阻碍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

 (3)乙方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时缴纳认购资金,并保证其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4)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股东资料;

 (5)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关呈报文件或信息披露的义务。

 (6)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之相关事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并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保密

 8.1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本协议项下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要求外,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信息,但任何一方向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该方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披露除外。如出现任何一方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之内容时,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8.2除按中国法律或深交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获协议他方的书面同意前(有关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不得发表或准许第三人发表任何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附带事宜有关的公告,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8.3甲乙双方分别对其关联公司、聘用的员工或主管、顾问、银行、经纪人、代理商、会计和与业务有关的律师等的保密职责和侵权责任负责。

 9、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9.1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9.2除非上述第9.1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9.1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10、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或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4)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0.3本协议终止的效力如下:

 (1)如发生本协议第11.2条前三项约定的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应协调本次交易所涉各方恢复原状,且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生本协议第11.2条第(4)项约定的终止情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1、违约责任

 11.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1.2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或/和(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或/和(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和(4)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发行人违约。由此,双方为本次发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各方签署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临2015-03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规定,同时,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说明如下表所示:

 ■

 ■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0日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药玻

 股票代码:6005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沂源县城保丰路北侧

 邮政编码:25610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9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玻”)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须经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70300200011978

 法定代表人:柴文

 注册资本: 316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注册地址:沂源县城保丰路北侧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对未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者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仅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增持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山东药玻总股本为25,738.0111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2,730,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6%。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5,000万股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限2,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山东药玻总股本增加至30,738.0111万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累计持有山东药玻22,730,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95%。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山东药玻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13.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若山东药玻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认购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7,040万元。在山东药玻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山东药玻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山东药玻已于2015 年9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待山东药玻股东大会、山东省国资委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五、股份权利限制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药玻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7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山东药玻股份2,520,797股;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210,000股,增持数量占山东药玻股份总数的0.08%;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山东药玻股份增加至2,730,797股,占山东药玻股本总数的1.0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药玻与签署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沂源县城保丰路北侧

 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制定代表人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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