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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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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7 证券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15-052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逐项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1名调整为89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89万股调整为159.93万股。

 《关于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议案发表的核查意见、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与本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同日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韩邦海、潘文兵、徐秋云、吴蔚、余继军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授予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对象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授予89名激励对象159.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议案发表的核查意见、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与本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同日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韩邦海、潘文兵、徐秋云、吴蔚、余继军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2747 证券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15-053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逐项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个别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1名调整为89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89万股调整为159.93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89名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同意以2015年9月8日为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159.93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2747 证券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15-054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2015年8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概述

 2015年8月1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1人,具体分配如下表:

 ■

 4、授予价格:本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28.72元。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本计划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

 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5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91人调整为89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91人调整为8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89万股调整为159.93万股。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的意见

 1、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个别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91人调整为8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89万股调整为159.93万股。

 2、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据此,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个别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1名调整为89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89万股调整为159.93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2747 证券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15-055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相关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89名激励对象159.93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概述

 2015年8月1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1人,具体分配如下表:

 ■

 4、授予价格:本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28.72元。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本计划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

 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2015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5年9月8日

 2、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89人,授予数量159.93万股,授予价格28.72元/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禁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激励成本为600.49万元,则激励成本在2015年—2018年(不包括预留部分)的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

 2、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韩邦海、潘文兵、徐秋云、吴蔚、余继军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159.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89名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同意以 2015 年9月8日为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159.93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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