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78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在 30日内就有关问题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由于公司2015年半年报已经公告,公司及中介机构在筹备回复反馈意见的同时,需将2015年半年报更新至申报文件中,且部分反馈意见中的问题需要履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同时需要取得相关外部文件。因此,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回复工作,经与各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延期回复<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申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