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日披露了《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披露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根据2015年9月7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规定,现将权益分派方案中涉及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的内容更新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1,307,4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其他
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除上述内容更新外,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