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5-51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4国电01”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14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9月15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9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国电01”(122324)。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3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1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2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 2014年9月15日到2017年9月14日。
10.付息日: 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4国电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14日。
2.本次兑息日:2015年9月1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国电01”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梁姝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3.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9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5-52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机组投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渡河公司”)报告,大渡河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大岗山水电站3号、4号机组,共计装机容量130万千瓦,已通过72小时试运行顺利投产,大渡河公司装机容量达到815.74万千瓦。
大岗山水电站是我国西部大开发十大重点工程之一,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境内,总装机容量260 万千瓦(4×65 万千瓦),是大渡河干流22 级梯级开发的第14 级,电站最大坝高210 米,是大渡河上唯一的一座双曲拱坝。
大岗山水电站两台机组投产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清洁能源比重。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装机容量达到4342.95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容量达到986.53万千瓦。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