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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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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5-04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9月17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3月14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3月16日及2015年5月22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49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2014年1月8日、2014年3月15日、2015年1月17日、2015年3月17日及2015年5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年9月8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案件中13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包括(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762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778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56、1090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193、1194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254号1),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述13件案件中的各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人民币765,986元及港币38,488元。其中(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193、119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刘醒明对该原告的赔偿金额5444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75元,由被告负担16,072元,其中(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193、119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刘醒明对1127元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失将对本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利润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8日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5-04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与贝恩资本(香港)有限公司筹划重大并购事项,公司股票(包括A股和B股)自2015年8月26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8月26日披露了《停牌公告》,于2015年9月2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停牌期间,公司与各方积极展开沟通,努力推进相关工作,但因涉及情况复杂,相关事项未达成一致,因此公司决定终止筹划该重大并购事项。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包括A股和B股)自2015年9月9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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