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9月8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8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7日(星期一)15:00至2015年9月8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96,331,2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94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896,314,20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17,0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04,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选举陆奕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31,20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04,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当选。
(二)审议《关于选举周琪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96,331,20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604,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