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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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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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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ZZ500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关于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60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的金额限制另行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的费率另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60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的份额限制另行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关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的费率另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广发证券、国都证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关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程序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场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场内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7.5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其他与场内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如下:

 1.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7.6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7.7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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