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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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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5-03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接到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集团”)通知,正在研究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方案,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南京港,证券代码:002040)已于2015年7月2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于2015年8月1日、8月8日、8月15日、8月22日、8月29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024、025、031、032)。

 目前,南京港集团及有关各方正积极推进上述重大事项事宜。因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5年9月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予以及时披露并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5-03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通知情况: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5年8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 www. cninfo.com.cn)。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8日(周二)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2111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5:00 至2015年9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8,201,5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8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8,201,2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审议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148,20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股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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