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接到公司总经理李俊义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青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小东先生、副总经理张艳辉女士的通知,四人于2015年9月7日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个人名义增持本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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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持目的
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李俊义先生、盛守青先生、王小东先生、张艳辉女士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能够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