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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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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中房股份    编号:临2015-053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选举职工监事一事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职工监事全志文女士于2015年7月30日向监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于7月31日召开职工大会选举出赵华先生为职工监事。由于监事长与经营层存在分歧,故未对选举结果进行公告。

 就上述事项,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和8月31日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去函,要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协助对此事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2015年9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从公司提供的资料分析来看,公司管理层与监事长就职工监事选举一事不能达成一致。监事长依其职责对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产生提出了质疑。针对监事长的质疑,律师仔细审核材料,查找相关法律依据,认真比照相关选举流程,经开会研讨,意见如下:

 “《公司法》、《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贵司提供的材料中没有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及产生的过程;2015年7月31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中三名职工表示事先不知道推选人名单,不参与选举;贵司监事长多次质疑职工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是否合法。

 从贵司两次提供的材料看,尚无法判断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不能证明本次职工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次的选举是否剥夺了除赵华、陈琳、冯纪燕以外所有职工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权利?如果大多数职工中意的能代表职工利益的人不在候选人之列,这也就意味着直接剥夺了大多数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的权利;违背了法律设立职工监事、保护职工利益的立法初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的职工监事选举过程不符合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建议由全体职工重新推举候选人,民主选举职工监事。”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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