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汽车”)拟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产权交易所”)参与拍卖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大集团”)持有的浙江和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汽车”)60%股权和杭州和城八下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城八下里丰田”)20%股权;另若在和诚汽车自然人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按浙江产权交易所竞价的同等条件受让和诚汽车其余40%自然人的股权。
2015年9月2日,元通汽车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和诚汽车股权包,并与国大集团正式签订《和诚汽车股权包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1:浙江和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2:杭州和城八下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详见2015年9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告)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股权转让价款为25,061万元,其中:和诚汽车60%股权的价款为24,016.29万元,和城八下里丰田20%股权的价款为1,044.71万元。
元通汽车采用一次性现款支付方式,将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由浙江产权交易所按约定方式将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国大集团。
三、过渡期及期间损益安排
双方同意由国大集团聘用审计师事务所在交割日以后根据基准日的审计方法,以交割日为基准再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合并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反映的目标公司的期间损益小于或等于目标公司成交价±5%的,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前的全部损益由元通汽车承担或享有;若期间损益大于成交价±5%的,由国大集团承担或享有期间损益与成交价×5%间的差额。
四、目标公司的交割
浙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元通汽车汇入的全部转让价款和全部交易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大集团及元通汽车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配合完成
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债权债务及担保的处理
目标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承继,交割日之后元通汽车和目标公司不得就债权债务向国大集团主张任何权利。
涉及到国大集团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借款或对外债务提供的担保,由元通汽车采用直接还款、代为还款或受让担保责任的方式处理。
六、其他
若在和诚汽车自然人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元通汽车将按浙江产权交易所竞价的同等条件受让和诚汽车其余40%自然人的股权。
如果元通汽车受让国大集团及关联方为目标公司对外债务提供的担保,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必要的担保决策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