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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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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释 义

 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本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百孚思100%股权、上海同立100%股权、华邑众为100%股权、雨林木风100%股权以及派瑞威行100%股权,同时向科达集团、润民投资、润岩投资、黄峥嵘、何烽、越航基金以及安信乾盛兴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交易标的成交价-现金支付交易对价+配套募集资金)25%的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资产重组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资产重组的实施。

 (一)交易对方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百仕成投资及引航基金持有的百孚思100%股权;吴钢、李科、乔羿正、徐永忠、童云洪、何烽、同尚投资、启航基金、科祥投资、睿久投资等持有的上海同立100%股权;王华华、杜达亮、何毅、韩玲、因派投资、引航基金、泰豪银科、晟大投资等持有的华邑众为100%股权;赖霖枫、刘杰娇、陈伟、张茂、陈翀、刘卫华、龚小燕、枫骏科技、一一五、引航基金、融翼投资、正友投资等持有的雨林木风100%股权;褚明理、覃邦全、周璇、陈伟、童云洪、李国庆、安泰、褚旭、朱琦虹、启航基金、九鼎投资、润元投资等持有的派瑞威行100%股权。

 公司拟通过锁价方式向科达集团、润民投资、润岩投资、黄峥嵘、何烽、越航基金、安信乾盛兴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七名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额(交易标的成交价-现金支付交易对价+配套募集资金)的25%。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公司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百孚思100%股权、上海同立100%股权、华邑众为100%股权、雨林木风100%股权、派瑞威行100%股权。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方式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产,同时以锁价方式向七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购买资产交易的现金对价部分和中介机构费用。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百仕成投资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百孚思所产生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4,500万元、5,400万元和6,480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度实施完毕,则百仕成投资的利润补偿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王华华、杜达亮、何毅、韩玲以及因派投资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华邑众为所产生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3,000万元、3,600万元和4,320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度实施完毕,则王华华、杜达亮、何毅、韩玲以及因派投资的利润补偿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李科、吴钢、乔翌正以及同尚投资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上海同立所产生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3,300万元、3,960万元和4,752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度实施完毕,则李科、吴钢、乔翌正以及同尚投资的利润补偿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赖霖枫、刘杰娇、一一五以及枫骏科技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雨林木风所产生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4,000万元、4,800万元和5,760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度实施完毕,则赖霖枫、刘杰娇、一一五以及枫骏科技的利润补偿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褚明理、覃邦全、周璇、安泰、朱琦虹以及褚旭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派瑞威行所产生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7,000万元、8,400万元和10,080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度实施完毕,则褚明理、覃邦全、周璇、安泰、朱琦虹以及褚旭的利润补偿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不到对应同期的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则各补偿义务人应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中确定的各自的股份和现金的支付比例来计算其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和现金数额。

 (五)应收账款考核

 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每年年末至次年6月30日期间从某一客户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低于该年年末(12月31日)对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对于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计算的相关期间为自开票当月起的后6个月内;若开票时间晚于次年的6月30日,则计算的相关期间为自次年的6月30日起的6个月内),则前述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和成本同时冲减,该利润补偿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冲减后的净利润余额为准。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间根据应收账款计算期间的截止时点相应顺延。于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导致调减对应收入和成本的,在应收账款实际收回当年,相应调增对应收入和成本。

 (六)超额业绩奖励

 1、超额业绩奖励条款

 标的公司三年累计的业绩额承诺实现的情况下,科达股份需对业绩补偿义务人予以奖励。奖励数额为超额业绩部分的30%。前述“超额业绩部分”=业绩补偿承诺期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累计数-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相关奖励应在第3年业绩承诺结束、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实施,具体由各标的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与科达股份在实施时协商确定。

 2、超额业绩奖励会计处理方法

 业绩承诺期的各期期末,标的公司如基本确认当期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能超过当期的业绩承诺金额,则标的公司按照当期预计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去当期业绩承诺金额后的余额的30%,作为业绩绩效考核奖励,由标的公司根据确定予以发放奖励的员工后,预提相应的奖金(属于职工薪酬),计入标的公司当期损益,预提的该部分奖金,在实际发放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科达股份和标的公司对业绩承诺期内超额净利润的具体金额进行认定,且确认最终应给予的奖励金额,并在具体奖励方案由科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标的公司予以发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的相关规定,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因此,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应当作为一种耗费构成人工成本,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

 科达股份为了激励标的公司更加有效的完成业绩承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意经科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标的公司超额净利润的30%金额,由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或由转让方确认的公司员工进行奖励,该奖励属于业绩的绩效考核,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因此,符合职工薪酬准则的相关规定。

 3、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的有利于稳定和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鉴于在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期限内,互联网营销行业很可能继续迅速扩张,为激励标的公司实现其企业价值最大化,尽可能地为上市公司即科达股份创造更多的利润,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不低于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金额的基础上,科达股份同意将超额净利润的30%用于奖励。业绩奖励安排的实现意味着被奖励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出预期,剔除奖励款项的计提影响后,将增加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在应收账款能够及时收回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2)超额业绩奖励比例较低,实现时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协议约定,各标的公司的超额业绩奖励比例仅为超额利润的30%,比例较低,且均在业绩承诺期(三年)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各标的公司2014年度、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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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可以分析得出,各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2014年度均扭转红字并显示现金流状况良好,若能实现超额业绩,预期可以产生足够的现金用于支付超额奖励款项。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认为,上述超额奖励方案将标的公司员工利益与上市公司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标的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能够更好地激励标的公司员工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上述奖励金额来自超额完成业绩承诺数的部分,且具体奖励方案需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因此上述超额奖励方案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期末资产总额、资金净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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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数据经审计。

 参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比例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

 本次重组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总额占科达股份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比例未达到100%以上,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科达股份与百仕成投资、引航基金等三十九名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科达集团、润岩投资、润民投资的关联关系如下:科达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润岩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锋杰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润民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科达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科达集团、润民投资、润岩投资作为科达股份关联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及配套融资完成后,百仕成投资持有上市公司7.92%股份,褚明理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8.79%股份,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74%股份,百仕成投资、褚明理及其关联方、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综上科达股份向上述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在科达股份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刘锋杰、韩金亮、王巧兰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和支付方式

 (一)定价依据

 标的资产的作价参考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二)支付方式

 购买资产交易的支付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56元,发行价格已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94,300.0000万元,其中现金对价71,779.4929万元,股票对价222,520.5071万元。按每名交易对方将获得的股票对价及发行价格折算,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合计发行股份40,021.671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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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公司向标的公司原股东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向该名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股票对价/发行价格,剩余不足以认购一股新股的部分,将无偿赠与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本次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就各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安排如下:

 1、业绩承诺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满12个月后,按照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进行解锁,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1、自股份上市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业绩承诺,在注册会计师出具2015年度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起可转让或交易(即解锁,下同)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20%;前述关于“标的公司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业绩承诺”包括了其实现了承诺的业绩以及未实现承诺业绩但补偿义务人承担了补偿责任的两种情形,并在第二种情形下,可解锁的股份为股份补偿后业绩承诺人所持科达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0%,以下类同。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履行了其至2016年度的业绩承诺,在注册会计师出具2016年度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起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需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的40%。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履行了其至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在注册会计师出具2017年度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起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需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的100%。各方确认,非经科达股份同意,业绩承诺人处于锁定期内的股份不得质押、转让;

 如果非经科达股份同意业绩承诺人质押或转让该等股份,业绩承诺人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已质押股份在质押日市值的20%(相关股份转让的,违约金标准为该等转让股份在股份过户日市值的20%)。业绩承诺人不可撤销的确认及同意,上市公司并有权直接从未解锁股份中或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中直接扣减相应的违约金。业绩承诺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并不当然免除其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责任。

 2、除前述人员、机构以外,其他人员、机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之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如上述人员/机构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之日为准),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其取得相关资产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算)不足12个月的,则其以该等资产认购的股份自相关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取得证监会核准批复、完成标的资产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绩承诺人支付现金收购款的70%;第1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或业绩承诺虽未完成但补偿义务人已经根据协议进行了补偿),在注册会计师出具该年度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收购款的10%;第2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或业绩承诺虽未完成但补偿义务人已经根据协议进行了补偿),在注册会计师出具该年度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收购款的10%;第3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或业绩承诺虽未完成但补偿义务人已经根据协议进行了补偿),在注册会计师出具该年度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收购款的10%。如当年业绩承诺未完成,对补偿义务人,上市公司可将当期应当向其支付的现金收购款抵扣补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的现金补偿款,抵扣后现金收购款仍有剩余的,应当支付给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取得证监会核准批复、完成标的资产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向除业绩承诺人以外其他交易对方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

 四、本次交易标的估值及定价情况

 标的资产的作价参考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中联评估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百孚思100%股权、上海同立100%股权、华邑众为100%股权、雨林木风100%股权、派瑞威行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207号),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百孚思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0,834.79万元,评估增值55,241.59万元,增值率为987.66%。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188号),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上海同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4,704.59万元,评估增值35,684.94万元,增值率为395.64%。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208号),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华邑众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0,500.82万元,评估增值36,420.89万元,增值率为892.68%。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205号),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雨林木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4,234.31万元,评估增值45,820.26万元,增值率为544.57%。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206号),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派瑞威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4,538.75万元,评估增值86,732.60万元,增值率为1111.08%。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合计为294,300.00万元,其中百孚思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60,750.00万元,上海同立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44,550.00万元,华邑众为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40,500.00万元,雨林木风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54,000.00万元,派瑞威行100%股权交易价格为94,500.00万元。

 五、配套融资安排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交易标的成交价-现金支付交易对价+配套募集资金)的25%,即不超过74,173.5024万元。

 根据配套资金认购的认购意向,公司拟募集74,170.4000万元,募集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交易标的成交价-现金支付交易对价+配套募集资金)的25%。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股份定价方式和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锁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56元,发行价格已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三)发行对象、锁定期及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通过锁价方式向科达集团、润民投资、润岩投资、黄峥嵘、何烽、越航基金、安信乾盛兴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七名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各对象认购金额的认购意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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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全部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与支付标的资产现金对价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购买资产交易的现金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将新增互联网营销业务板块

 本次交易前,科达股份主要从事各级公路、市政基础设施、桥隧、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为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上市公司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力求进入新兴行业,在互联网营销领域布局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互联网营销”业务板块,而五家标的公司的并入也成为上市公司进入互联网营销产业重要的一步。本次交易标的的五家公司——华邑众为、上海同立、百孚思、雨林木风和派瑞威行分别涉足互联网营销产业链的不同领域,通过并入上市公司,各标的之间将相互补充,形成协同效应,有效促进业务的发展。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656号、天健审〔2015〕785号、天健审〔2015〕642号、天健审〔2015〕750号、天健审〔2015〕743号),本次并购的五家标的公司华邑众为、上海同立、百孚思、雨林木风和派瑞威行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19,737.36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10,126.96万元。上述五家标的公司所处互联网营销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五家标的企业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均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大幅度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大大增强。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交易之前,科达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9.99%的股权,刘双珉持有科达集团81.75%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双珉同时持有上市公司0.12%的股权。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完成后,科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持有公司19.29%的股权,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双珉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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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科达集团及其关联方指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刘双珉、青岛润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及青岛润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指杭州好望角引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好望角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好望角越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科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黄峥嵘、何烽、徐永忠、童云洪以及陈伟;3、褚明理及其关联方指:褚明理、周璇以及褚旭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刘双珉、润民投资、润岩投资,褚明理及其关联方、百仕成投资、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增持计划。

 2014年3月17日,科达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时因工作疏忽,在权益变动时漏记刘双珉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科达集团和刘双珉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0.11%。科达集团承诺在该次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减持公司股份,将比例降至30%以下,至29.99%(详见公司临2014-013号公告)。此后,因科达股份股票于2014年8月26日停牌,至2015年1月21日复牌。2015年2月6日公司披露2014年年报。鉴于复牌后至重组报告披露日,为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和重大信息披露的敏感期,科达集团不宜减持。2015年5月19日,公司收到科达集团通知,科达集团于2015年5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9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本次股份减持后,科达集团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双珉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30%以下、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

 科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就本次交易前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进行了承诺;根据科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科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进行了承诺;根据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及本次交易外,科达集团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交易前科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科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9.87%的股权,刘双珉先生持有上市公司0.12%的股权,刘双珉先生持有科达集团81.75%的股权。科达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双珉先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科达集团、刘双珉先生已就延长其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一步出具了相关承诺。

 科达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指科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于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及买卖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在前述锁定期内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上市公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刘双珉先生承诺,在本次交易(指科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12个月内,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次交易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本人回购该等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及买卖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在前述锁定期内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上市公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变动如下:

 单位:元/股

 ■

 如上所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本次交易的五家标的公司2014年合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26.96万元,依据盈利预测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净利润均将实现持续增长:

 单位:万元

 ■

 如果上述承诺能够实现,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将持续得到增厚。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2015年1月20日、2015年3月11日,科达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科达股份的关联董事在前述董事会会议中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科达股份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3月30日,科达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科达股份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交易对方以及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中的非自然人,已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取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具体如下:

 (1)根据百仕成投资全体合伙人决议,百仕成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全体合伙人的批准。

 (2)根据引航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引航基金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批准。

 (3)根据同尚投资全体合伙人决议,同尚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全体合伙人的批准。

 (4)根据启航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启航基金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批准。

 (5)根据科祥投资股东会决议,科祥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公司章程取得其股东会的批准。

 (6)根据睿久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睿久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批准。

 (7)根据因派投资全体合伙人决议,因派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全体合伙人的批准。

 (8)根据泰豪银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泰豪银科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9)根据晟大投资执行董事决定,晟大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公司章程取得执行董事的批准。

 (10)根据一一五股东会决议,一一五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公司章程取得股东会的批准。

 (11)根据枫骏科技全体合伙人决议,枫骏科技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全体合伙人的批准。

 (12)根据融翼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融翼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13)根据正友投资全体合伙人决议,正友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全体合伙人的批准。

 (14)根据九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议,九鼎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批准。

 (15)根据润元投资全体合伙人决议,润元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全体合伙人的批准。

 (16)根据科达集团董事会决议,科达集团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公司章程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17)根据润岩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润岩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批准。

 (18)根据润民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润民投资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批准。

 (19)根据越航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决议,越航基金参与本次交易已经依据其合伙协议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批准。

 (20)根据安信乾盛股东决定,安信资管计划参与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管理人的批准。

 (三)标的公司内部决策批准

 根据标的公司百孚思、上海同立、华邑众为、雨林木风、派瑞威行各自股东会决议,各标的公司股东会已经批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百仕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7号),核准科达股份向北京百仕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发行68,835,432股股份、向杭州好望角引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3,264,388股股份、向上海同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807,553股股份、向杭州好望角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306,188股股份、向浙江科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发行8,012,589股股份、向浙江睿久合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009,442股股份、向广州因派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发行7,211,330股股份、向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5,535,971股股份、向深圳市晟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91,366股股份、向东莞枫骏网络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255,395股股份、向上海融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971,222股股份、向宁波正友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9,712,233股股份、向吴钢发行10,464,442股股份、向李科发行10,459,100股股份、向乔羿正发行10,459,100股股份、向徐永忠发行2,003,147股股份、向童云洪发行10,473,029股股份、向何烽发行3,205,035股股份、向王华华发行19,230,215股股份、向杜达亮发行10,707,733股股份、向何毅发行3,277,877股股份、向韩玲发行3,277,877股股份、向赖霖枫发行4,856,114股股份、向刘杰娇发行16,510,791股股份、向陈伟发行11,492,819股股份、向张茂发行971,222股股份、向陈翀发行971,222股股份、向刘卫华发行3,884,898股股份、向龚小燕发行2,913,667股股份、向褚明理发行71,073,189股股份、向覃邦全发行9,323,168股股份、向嘉兴嘉盛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5,845,342股股份、向周璇发行4,795,833股股份、向李国庆发行3,636,134股股份、向上海理想润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446,349股股份、向安泰发行2,328,315股股份、向褚旭发行465,663股股份、向朱琦虹发行931,32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科达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3,4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相关资产交付及过户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1、标的资产过户

 2015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了百孚思的股权变更,对百孚思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2013614865)。百孚思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海同立的股权变更,对上海同立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并于2015年8月13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0985847)。上海同立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了华邑众为的股权变更,对华邑众为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并于2015年8月14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559379)。华邑众为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雨林木风的股权变更,对雨林木风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并于2015年8月14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526791)。雨林木风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了派瑞威行的股权变更,对派瑞威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并于2015年8月13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526791)。派瑞威行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根据交易合同,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标的资产运营产生的亏损及其他净资产减少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补足。

 2、证券发行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科达股份已于2015年9月1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3、过渡期损益归属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科达股份享有,标的资产运营产生的亏损及其他净资产减少由原股东按照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补足。

 过渡期内,百孚思实现的净利润为2,585.64万元(未经审计)、上海同立实现的净利润为1,686.15万元(未经审计)、华邑众为实现的净利润为2,897.62万元(未经审计)、雨林木风实现的净利润为2,622.45万元(未经审计)、派瑞威行实现的净利润为3,915.43万元(未经审计)。

 4、现金支付

 上市公司已于2015年8月28日向交易对方支付完毕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内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集团”)、青岛润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民投资”)、青岛润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岩投资”)、杭州好望角越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航基金)、黄峥嵘、何烽、安信乾盛兴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信乾盛资管计划”)。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具体如下:

 ■

 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科达集团

 ■

 科达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② 润民投资

 ■

 润民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达集团关联方。

 ③ 润岩投资

 ■

 润岩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达集团关联方。

 ④ 越航基金

 ■

 本次发行后,越航基金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

 ⑤ 黄峥嵘

 黄峥嵘,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10221196912******,住所:杭州市西湖区*******,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118号电子商务大厦17楼D座,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黄峥嵘,最近三年任好望角有限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启航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4年5月至今任引航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4年12月至今任越航基金和杭州好望角奇点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本次发行后,黄峥嵘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

 ⑥ 何烽

 何烽,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110197312******,住所:杭州市西湖区*******,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18号杭州电子商务大厦17楼D座,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何烽2011年以来担任好望角有限投资部经理,科祥投资董事,2012年以来担任上海同立、派瑞威行董事。

 本次发行后,何烽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

 ⑦ 安信乾盛兴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情况:

 ■

 委托人情况:

 ■

 安信乾盛资管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股票交易总额*0.9/股票交易总量=5.56元/股)。科达集团、润民投资、润岩投资、越航基金、黄峥嵘、何烽、安信乾盛资管于2015年1月20日与2015年3月11日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该价格已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3)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74,170.4000万元,配套资金总额占本次交易总额的比例不超过25%,发行股份数量为13,340.0000万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购买资产交易的现金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2、本次发行情况

 (1)缴款通知书的送达

 2015年8月19日,上市公司、招商证券向上述7名认购对象发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2)缴款情况

 截至2015年8月21日,招商证券本次发行专用收款账户分别收到科达集团本次发行认购资金209,612,000.00元,润民投资本次发行认购资金50,040,000.00元,润岩投资本次发行认购资金111,200,000.00元,越航基金本次发行认购资金100,080,000.00元,黄峥嵘本次发行认购资金103,972,000.00元,何烽本次发行认购资金105,640,000.00元,安信乾盛资管本次发行认购资金61,160,000.00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人民币15,000,000.00元后,余额人民币7,267,040,000,000.00元,于2015年8月24日汇入上市公司在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广饶县大王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本次发行验资情况

 2015年8月2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831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8月21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配售对象缴纳的网下申购科达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认购款为人民币741,704,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亿肆仟壹佰柒拾万零肆仟元整),无认购保证金。

 2015年8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27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8月24日止,科达股份已分别收到百孚思股东投入的百孚思73.00 %股权443,475,000.00元,上海同立股东投入的上海同立82.67%股权368,280,000.00元,华邑众为股东投入的华邑众为80.00%股权324,000,000.00元,雨林木风股东投入的雨林木风70.50%股权380,700,070.00元,派瑞威行股东投入的派瑞威行75.00%股权708,750,000.00元,收到特定投资者科达集团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209,612,000.00元,润民投资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50,040,000.00元,润岩投资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11,200,000.00元,越航基金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00,080,000.00元,黄峥嵘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03,972,000.00元,何烽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05,640,000.00元,安信乾盛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61,160,000.00元,上述合计2,966,909,070.00元,扣减发行费用21,939,361.67元后,科达股份收到的出资净额为2,944,969,708.33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亿叁仟叁佰陆拾壹万陆仟柒佰壹拾伍元(¥533,616,715.00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411,352,993.33元。

 3、证券发行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9月1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科达股份已于2015年9月1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三)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科达股份尚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发行股份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没有迹象表明上述后续事项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涉及资产的交割过程及新增股份发行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2015年8月17日,科达股份董事会收到董事韩金亮先生和独立董事李业顺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韩金亮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李业顺先生因工作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韩金亮先生、李业顺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两位董事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工作,科达股份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5年1月20日,上市公司与购买资产全体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

 2015年1月20日,上市公司与配套募集全体交易对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015年1月20日,上市公司与全体业绩承诺人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5年3月11日,上市公司与购买资产全体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2015年3月11日,上市公司与配套募集全体交易对方签署了《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2015年3月11日,上市公司与全体业绩承诺人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于2015年9月2日出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的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已完成股份登记、新增股份上市申请工作。科达股份已完成向科达集团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的股份登记、新增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同时,科达股份已完成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交易对价。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科达股份尚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发行股份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科达股份不构成重大风险。

 科达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

 二、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2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标的资产已经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已经办理了验资手续;科达股份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科达股份尚需办理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登记及上市事宜、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各项约定及承诺事项;科达股份完成上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百仕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7号);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831号);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27号);

 6、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0986 股票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2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400,216,715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133,400,000股,合计533,616,71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价格:5.56元/股

 ● 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限售期:

 单位:股

 ■

 ●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其中业绩承诺方按照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进行解锁,即:自股份上市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标的公司履行其相应年度业绩承诺,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相应年度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起可转让或交易。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 资产过户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百孚思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同

 立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华邑众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派瑞威行广告有限公司五家标的公司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14年8月27日,因筹划本次交易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停牌。

 2、201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预案)及相关议案。

 3、201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草案)及相关议案;

 4、2015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草案)及相关议案;

 5、2015年7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无条件审核通过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6、2015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百仕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7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数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400,216,715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133,400,000股,合计533,616,71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3、发行股票价格: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价格均为5.56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56元,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已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4、募集资金金额:741,704,000元;

 5、发行费用:21,939,361.67元;

 6、主承销商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5年8月2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831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8月21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配售对象缴纳的网下申购科达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认购款为人民币741,704,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亿肆仟壹佰柒拾万零肆仟元整),无认购保证金。

 2、股份登记情况

 2015年9月1日,公司本次发行的533,616,715股新增股份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3、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15年8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27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8月24日止,贵公司已分别收到百孚思股东投入的百孚思73.00 %股权443,475,000.00元,上海同立股东投入的上海同立82.67%股权368,280,000.00元,华邑众为股东投入的华邑众为80.00%股权324,000,000.00元,雨林木风股东投入的雨林木风70.50%股权380,700,070.00元,派瑞威行股东投入的派瑞威行75.00%股权708,750,000.00元,收到特定投资者科达集团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209,612,000.00元,润民投资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50,040,000.00元,润岩投资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11,200,000.00元,越航基金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00,080,000.00元,黄峥嵘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03,972,000.00元,何烽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05,640,000.00元,安信乾盛投入的货币资金人民币61,160,000.00元,上述合计2,966,909,070.00元,扣减发行费用21,939,361.67元后,贵公司收到的出资净额为2,944,969,708.33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亿叁仟叁佰陆拾壹万陆仟柒佰壹拾伍元(¥533,616,715.00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411,352,993.33元。

 (四)资产过户情况

 2015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了百孚思的股权变更,并于2015年8月11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2013614865)。百孚思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海同立的股权变更,并于2015年8月13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0985847)。上海同立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了华邑众为的股权变更,并于2015年8月14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559379)。华邑众为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雨林木风的股权变更,并于2015年8月14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526791)。雨林木风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2015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了派瑞威行的股权变更,并于2015年8月13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1915045)。派瑞威行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科达股份。

 (五)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2)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发行对象参与科达股份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从科达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发行人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顾问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科达股份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科达股份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科达股份尚待就本次发行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宜办理证券登记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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