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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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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5-05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修山城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监事张忠华先生、吴光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监事候选人郭泉女士、黄志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5.02项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洁和李霞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和李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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