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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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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保荐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5-04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月30日,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下称“本次发行”)。公司已于2015年2月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签署《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和《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61号)核准,并已于2015年8月完成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兴业证券指派雷亦、周丽涛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简历附后),履行对公司的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雷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曾主持了水晶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和海特高新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了澳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银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水晶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特高新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龙马环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并参与完成了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财务顾问工作。

 周丽涛: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澳洋顺昌定向增发、片仔癀药业配股、鹿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劲拓股份IPO、澳洋顺昌可转债等项目,并曾参与其他多个财务顾问项目。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5-049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8家认购对象——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再行物资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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