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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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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证券代码:600719 编号:临2015-04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电厂收到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下属电厂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于近日收到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决字[2015]060096号、大环罚决字[2015]060097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对2014年脱硫脱硝设施存在突出问题企业予以处罚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42号),通报了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存在的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公告,大连市环保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于近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主要违法事实:

 (1)大连市环保局调查中发现北海热电厂2014年4月1日在线监测历史数据2#锅炉排放废气二氧化硫浓度连续24个基点超标;

 (2)大连市环保局调查中发现东海热电厂2014年3月1日5、6#锅炉排放废气二氧化硫浓度连续3个基点超标,以及2014年4月3日5、6#锅炉排放废气烟尘浓度连续5个基点超标。

 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2、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以及《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责令北海热电厂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以及《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公司合计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东海热电厂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通报及处罚事件,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整改实施方案。目前,针对北海热电厂煤粉锅炉、东海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已分别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整改方案,并已进入工程实施阶段,所有整改工程预计将于10月底前完成。经查,公司现已全额依法缴纳2014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公司已足额缴纳了前述行政处罚事项所涉及的罚款,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增强执行国家环保新规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是公司生产淡季,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积极落实上述整改方案外,公司还将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和北海热电厂改扩建前期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逐步取代传统技术和落后产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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