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8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B185版)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3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1.728元,基金份额总额18,332,807.68份。其中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份额6,744,926.00份;国联安双力B中小板综指份额6,744,927.00份;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4,842,954.68份。

 2、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半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1.2.2.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1.2.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2.1至6.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谭晓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1.2.4.报表附注

 1.2.4.1.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593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3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809,109,186.2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2.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遵循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1.2.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3月23日(封闭期届满日)的财务状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封闭期届满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1.2.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1.2.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未发生过会计差错。

 1.2.4.6.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根据持有期限计提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2.4.7.关联方关系

 1.2.4.7.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1.2.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1.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1.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1.2.4.8.1.1. 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股票交易。

 1.2.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1.2.4.8.1.3. 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交易。

 1.2.4.8.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回购交易。

 1.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1.2.4.8.2. 关联方报酬

 1.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当年天数;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当年天数。

 1.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1.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本基金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1.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投资本基金。

 1.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1.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1.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1.2.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1.2.4.9. 期末(2015年3月23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1.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3月23日)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1.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1.1.1.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1.1.1.1.1.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3月23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1.1.1.1.1.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3月23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投资组合报告

 2.1.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6月30日)

 2.1.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1.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2.1.指数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1.2.2.积极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1.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2.1.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1.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2.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1.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1.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2.1.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1.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2.1.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2.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1.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1.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1.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2.1.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1.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1.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2.1.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1.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1.12.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1.12.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23日)

 2.2.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2.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2.2.1.指数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2.2.积极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2.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2.2.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2.2.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1.1.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1.2.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1.2.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7.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7.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1.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8.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1.8.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8.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9.1.本报告期内,双力分级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9.2.双力分级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9.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1.1.9.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9.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9.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9.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8.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2.1.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6月30日)

 2.1.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2.1.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2.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23日)

 2.2.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2.2.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双力A)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国联安双力B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双力B)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国安双力)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均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9.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3.1.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份

 ■

 3.2.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23日)

 单位:份

 ■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4.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015年5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增聘冒浩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2015年6月4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黄志钢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2015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自该日起谭晓雨女士担任我司总经理一职。公司董事长庹启斌先生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上述事项已经2015年4月7日召开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报告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4.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4.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4.5.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4.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4.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4.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