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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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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中房股份    编号:临2015-046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嘉益投资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6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百傲特(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进程的说明》的文件。

 具体如下:

 “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大股东百傲特(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百傲特”)关于百傲特解散清算的进程通报,其内容如下:

 ‘2015年7月18日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了百傲特解散清算的决议,并指定信怡投资有限公司为清算人。

 2015年7月28日,清算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要求已知债权人接到通知后的30天之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并于 2015年8月1日,在《工人日报》刊登了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在公告期45天内申报债权债务。依据《百傲特(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解散清算应在合伙人会议决议后半年内完成。目前,百傲特尚处于清算期内。’

 以上为百傲特就其解散清算的进程通报,上述解散清算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

 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并设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

 百傲特清算期内,嘉益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权并且有责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依据《公司法》和《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各机关的职权分工规定,对公司经营事务作出合法有效的决策,确保公司的稳定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八条、第十四条对于本公司股东会和执行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向本公司持有股份的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提出请求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会上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其它相关议案,均属于本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事项,不属于本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因此,本公司执行董事有权就上述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该决定具有完备有效的法律效力。

 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本公司作为中房股份单独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有权向中房股份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其它相关议案。现鉴于中房股份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故本公司拟于2015年9月7日自行召集并主持的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行为于法有据,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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