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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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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5-27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司法诉讼方式解决台胞股东
陈文德先生股权未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台胞陈文德先生曾于1988年认购本公司55万股普通股,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其与公司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后,相关股份现由本公司委托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偿代持,公司已于2007年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陈文德先生刊登遗失公告的公告》,披露有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台湾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F100996525)与公司联系,向公司主张其股东资格,并提供了部分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认股收款凭证,其已就遗失该凭证刊登遗失公告。

 为保护台胞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证券交易过户及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经公司与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司法诉讼方式确认股东身份和股权归属,妥善解决该未决事项。

 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闽民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和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现就有关诉讼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收到起诉书时间:2015年 8月25 日

 2、诉讼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3、诉讼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4、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陈文德先生

 (2)被告一: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物业”)

 (3)被告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请求

 1、诉讼起因:

 原告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诉称,其于1988年购买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55万股,之后与本公司失联,并已遗失认股收款凭证。该股份经多次送股、转增等变动已增加至308.88万股,现由本公司委托兴银物业代持,历年分红款由本公司代管。原告与本公司及兴银物业就股份确认及处理事宜进行协商,因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等限制,原告尚未从本公司及兴银物业直接取回代持股份及代管分红。

 2、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兴银物业代持的股份308.88万股及本公司代管的分红属原告所有,并判令向原告返还股份和分红。

 (2)原告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支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本次诉讼有助于妥善解决相关股权未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该事项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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