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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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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9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及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东海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审理。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在该裁定书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董淑奎、董淑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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