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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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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7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绿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公司”)及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物流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榆林公司51%的股权,持有米脂公司51%的股权,持有榆林物流公司51%的股权。经公司确认,本次拟筹划的对外投资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聘请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26日起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

 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30个自然日,即最晚将在2015年9月26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9月26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公司承诺在证券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提出延期复牌申请并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累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公司仍未能在延期复牌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将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股票复牌,同时承诺自股票复牌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复牌,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起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

 三、必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7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5日(周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8月24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8月25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232,926,7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070%。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232,902,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03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2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13,116,051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0%,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116,051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昌政、向中华、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7,540,8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102,05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昌政、向中华、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7,540,8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102,05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昌政、向中华、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7,540,8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102,05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12,7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102,05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12,7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102,05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12,7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102,05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智能互联网家居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9%;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1%;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8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9%;反对1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1%%;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8月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都伟、彭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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