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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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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5-052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5日(星期二)下午13: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29,40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3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29,40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3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列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国云先生简历、候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29,4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8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韩学锐先生简历详见2015年8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29,4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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