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2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7.20%并固定不变。
(二)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5.5亿元用来偿还公司债券本息、补充流动资金,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回售价格:100元/张
(五)回售登记日:2015年8月25日、26日、27日
(六)回售资金到帐日:2015年10月15日
二、“12中桥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中桥债”;代码为“112116”
3、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 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 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票面利率及面值:本期债券的利率为7.00%(债券存续期的前三年);面值为100元/张。
8、起息日:2012年10月15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年至2015 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7年10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2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2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的票面年利率为7.20%并固定不变。
三、“12中桥债”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登记期:2015年8月25日、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27日
(二)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三)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
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四)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中桥债”。
(五)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0月1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一)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0月15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2中桥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元)。
(三)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
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将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
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同康路15号
联系人:杨培胜
联系电话:0523-84633050
传真:0523-8463309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联系人:张兴旺
联系电话:021-20281102
传真::021-202811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